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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刑法规制研究

imtoken钱包下载地址 2023-03-31 07:39:07

比特币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比特币在我国不是货币,而是一种“特殊金融商品”。 “去中心化”和匿名的核心特征有利于提高支付效率,但也容易因缺乏监管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正常社会。 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冲击。 次要违法理论为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确定刑法介入时点提供了判断依据。 比特币涉及的犯罪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将他人的比特币转入自己的电子钱包,涉嫌抢劫罪; 第二,持有比特币或通过比特币进行跨境交易可能构成外汇和涉税犯罪; 第三,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可能涉及洗钱犯罪、涉黑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等传统犯罪。

关键词:比特币; 权力下放; 匿名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支付工具,其主要特征是“去中心化”。 其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货币发行权而引起的通货膨胀。 近期,比特币成为炒家炒作的热门工具,汇率飙升,对我国税收、金融、保险、证券、银行、结算、支付系统等领域的实体经济秩序构成重大考验. 然而,全球范围内对数字货币的创新探索才刚刚开始。 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比特币作为近两年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为我们思考金融刑法的制度定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即金融刑法应保持谦虚,监管对象只能对严重违法先行行为,坚持法律依托、保障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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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特币的互联网金融属性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多种先进计算机技术如P2P(点对点网络)、加密技术和复杂网络算法的虚拟货币。 在Cryptography Review Group上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每台存储比特币信息的计算机都是一个网络节点,所有网络节点组成比特币网络。 [1]

(一)比特币的互联网金融属性正在“走向中国”

追求货币发行的“去中心化”,可以追溯到经济学上著名的凯恩斯与哈耶克之争,以及哈耶克提出的多币种竞争理论。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可以从货币发行、记账单位、记账系统三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货币发行的角度来看,比特币不依赖国家信用担保的货币发行机构实现货币流通。目前的法定货币是由国家信用担保的货币发行人发行的,美国的中央银行是美联储,欧洲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人民银行但是,比特币的发行并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通过高速计算机计算得到数字编码,一串数字编码就是一个比特币。虽然这场争论最终以二战后罗斯福新政推行凯恩斯主义,就一直在寻求废除央行货币 y 发行系统和创建“去中心化”为核心特征。 优秀的货币。 第二,作为一个记账单位,比特币的总量是固定的,大约是2100万枚。 由于比特币的副本文件保存在电脑硬盘上,一旦本地电脑的副本文件丢失,比特币将永久丢失,可以形象地理解为纸币损坏无法修复。 因此,流通的比特币数量会减少,流通量与价格成反比。 当经济总量不变时,每单位比特币所代表的价值会增加。 ,这就是比特币被称为“通缩货币”的原因。 第三,作为一个记账系统,比特币并没有采用记录账户余额的方式,而是检查账户中所有传入比特币未被消费的记录,因为每笔交易发生后,交易信息都会被发送到全网,所以取回账户入账记录,剔除已经消费的,剩余的合计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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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特币互联网金融属性的“匿名性”

比特币交易公开,数字加密算法保证交易安全。 虽然每笔交易都会向全网发送一条消息,但比特币交易是完全匿名的,唯一公开的信息是电子钱包地址和交易金额。 每笔交易的公开信息都会向所有网络节点推送消息,因此比特币网络是交易的担保人,但这并不妨碍比特币的匿名性。 交易双方的身份是保密的,查看交易记录的人无法得知比特币交易背后真实世界中真实的个人信息。 匿名对比特币流通本身最大的隐患在于,由于网速不同或交易平台的延迟,可能会出现卖出一件以上物品等虚假交易。 为了防止历史交易记录被非法篡改的可能性,比特币的设计者还采用了工作量证明的方式来保证同一种货币不会被同一个人连续多次支付。 但是匿名也给比特币带来了法律上的弱点,因为匿名的主要作用是规避监管,使得比特币在金融、财税等领域冲击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甚至在黑社会犯罪. 、恐怖犯罪、犯罪等领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注意,成为洗钱、黑市交易、洗钱、避税、投机的工具。

二、比特币刑法监管理念解读

比特币是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和自由经济思想最耀眼的产物之一。 其未来的发展取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以及两者的平衡。 创新是金融的生命力和活力。 金融工具本身有善有恶,但正如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一样,缺乏监管的金融工具也容易出现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 事实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会遇到包括前法、刑法在内的法律适用困难。 在刑法的具体表现中,只能找到空白罪名或补缴条款来规范。 究其原因,金融创新的驱动力是逃避监管,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或空白地带寻求自我超越和成长发展的空间。 因此,当发生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首先面临法律定性的困难。 由创新决定; 其次,它面临着刑法适用的困难,即空白罪名和追加条款,这是由刑法依托法和保障法体系的地位所决定的。 空白条款和追加条款的适用,意味着我们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第二,如何确定刑法介入的时间点。 基于次要违法性理论,“前法定性+刑法定量”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2][3]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在于违反法律秩序的程度。 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前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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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法中的主体规范是调节法律关系的调节性规范,即确立和调节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少量是保护性规范,用于调节时的保护和保护。规范被破坏。 恢复法律秩序。 以行政法为例,其规制性规范如调整大量行政许可行为,其保护性规范如在特定情形下取消行政许可。 ①刑法虽然是部门法,但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刑法只有保护性规范而没有规制性规范,以“触犯法律,处XX刑”为典范。 在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法益的探求应当与既有法相结合。 例如,对于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犯罪行为,应当结合税收征管法追究其具体侵犯的合法权益。 ②称为介词法。 应当看到,部门法与刑法所追求的法律秩序目标并不完全统一。 例如,民商法以赔偿的方式追求权利救济,而刑法以刑罚的方式追求公平正义。 可见,刑法对法律价值的追求是不同的。 因此,它绝不是完全从属的比特币入刑,而是相对独立的。 刑法的介入点在于前法的法律秩序受到严重侵犯而无法自行恢复,即遭受严重的违法侵害才是重中之重。 当部门法被违法违规时,首先通过法律内的保护性规范启动自愈。 例如,当合同被违约时,补偿和救济制度是最先启动的。 如果财产权属和市场交易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如合同诈骗等且数额较大,刑法作为依托法和保障法,应承担起“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作为规制合同诈骗罪。

如果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不能自行恢复前法秩序的前提下,刑法应当保持谦虚。 所谓谦,从应是的角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圈子要摊开。 只有这样比特币入刑,才能保证作为依托法的刑法“防线”的完整性。 否则,如果犯罪圈子不够广泛,那一刻刑法就没有介入的余地。 没有余地,就谈不上刑法介入还是保持谦虚。 第二,刑法可备不用,即只有在需要规范严重违法行为时才值得使用刑法。 所谓“刑法量化”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概括。 因此,对比特币等金融创新工具的刑法规制也应坚持次要违法性,运用“前法性+刑法量化”的判断思路。 无论是对比特币前置法律关系的调整,还是对刑法的规制,都是基于对比特币经济机制的深刻理解,同时也是基于对比特币的准确法律定位。比特币。 2013年12月,我国五部委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是,普通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它,风险自负。 进行比特币交易。 ③至此比特币或将逐步获得中国法币地位的猜想。 本文认为,比特币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特殊金融商品”。 从应是的角度看:一方面,刑法要与金融监管规定、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前法相衔接,立法要具有前瞻性确保金融创新工具纳入刑法监管范围; 另一方面,刑法要对创新工具足够宽容,坚持刑法的谦虚,为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

三、比特币犯罪风险与刑法适用

根据次要违法原则和“前法定性+刑法量化”原则,刑法对比特币违法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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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特币交易平台成为比特币交易的软肋

比特币通过数字加密算法避免了重复交易和欺诈交易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比特币交易的安全性。 但比特币交易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平台成为严重削弱比特币交易安全性的机制弱点。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网络交易平台(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两方或多方独立进行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提供此类服务的法人。①迄今为止,因黑客攻击网络交易平台或内部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比特币持有者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例不计其数。在比特币出现之前,我国乃至全球的虚拟货币因黑客攻击而被盗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与以往的虚拟货币不同的是,由于炒作和价格飙升,比特币作为“21世纪的郁金香泡沫”,一旦被盗,涉案金额甚至可达数百万,对公民私人财产乃至国家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巨大。因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失误造成的用户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解决. 然而,以黑客或公司幽灵形式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法的规范,比特币上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种硬币交易平台。 一是利用黑客技术修改比特币在交易平台的售价,趁机低价大量买入; 二是利用黑客技术将存储在交易网站上的比特币直接转移至比特币交易平台。三是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比特币平台进行诈骗。

前两种行为可能涉及盗窃。 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可以扩大解释为虚拟货币是我国刑法界的共识,因此上述两类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但是,刑法界对“公盗”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存在争议。 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开盗窃也是盗窃,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盗窃一定是秘密的。 [4] 本文认为,盗窃罪中的盗窃罪必须是“暗中进行”,不存在盗窃罪的“公然盗窃”。 前者是不法分子侵犯比特币合法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目的是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通过暗中侵入网站将比特币转入自己的账户。 后者虽然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所有参与交易的人都可以看到交易,所以是公开的,但从权利受到侵犯的比特币所有者的角度来看,他并不知道自己存储在交易平台。 网站上的比特币以象征性价格出售。 该交易显然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因此,仍可认定为盗窃。 第三类行为是典型的GBL比特币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 由于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一旦比特币交易平台欺骗用户、虚假关闭、卷款外逃,用户损失惨重,运营商可以通过诈骗犯罪进行监管。

(2) 比特币交易可能存在涉税和外汇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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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比特币交易可能存在涉税犯罪风险:第一类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的跨境交易,即购买比特币时使用人民币支付,提取现金时选择美元等外币在卖出比特币时,从而达到利用比特币规避外汇管制的目的。 第二类行为是利用比特币逃税,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用人民币购买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涨跌波动较大,采用低买高卖的方式,高价卖出比特币,获取中间收益。 差价。 无论是通过“挖矿”获得还是通过交易获得,都可以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因为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不分国界的特点。 因此,可以通过在交易平台上选择不同的外币来卖出比特币来实现兑换。 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使用比特币进行跨境结算可能会对我国的外汇监管体系产生影响,存在规避的可能。 我国实行的外汇管制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维护本币汇率的稳定。 外汇管理机关对结售汇实施限制性管理措施。 外汇管理有利于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最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属于逃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特币体现的上述行为属于逃汇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为保证外汇管理秩序,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涉汇罪,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偷汇罪和第一百九十条骗购外汇罪。的刑法。

但是,逃汇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骗购外汇罪是使用虚假的外汇证件、单证,或者重复使用上述单证,骗购外汇的。外汇指定银行。 [5] 除所列两类行为外,为防止遗漏,骗购外汇罪将第二款和第三项作为笼统条款,仅符合前两类行为属于符合条件的行为条款。 [6] 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规避外汇管制的行为,显然不在此列。 当然,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是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因此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总的来说,比特币对我国刑法提出的挑战在于,事实上,刑法并没有充分保护前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有效规范比特币跨境交易。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就应然而言,对比特币结算的探索从未停止,理应引起刑法的重视。 通过立法技术和前瞻性眼光,将比特币侵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本文认为,比特币的跨境交易必须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一个可行的方式是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跟踪监管。 与法币自由兑换是比特币走出虚拟世界的历史性时刻。 虽然它具有法定货币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媒介的功能,但出于国家财政和金融安全的考虑,各国政府一致倾向于对比特币进行监管。 因此,有两条主要的监管路径。 第一,一些国家否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全面禁止比特币通过国内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兑换法定货币,这是我国现行监管做法的典型; ①其次,承认比特币可兑换,但将比特币作为“非货币”金融资产,纳入税收监管。

②不管比特币是否可以合法兑换成法定货币,以上两种监管方式并不是要叫停比特币,而是为金融创新留后门,探索新的支付方式,即允许私人交易继续进行,而是加强比特币交易、流通、赎回监管。 私募市场,比特币炒作热潮依旧,比特币兑法币汇率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 在各国税收监管政策出台之前,比特币可以用来避税,因为持有比特币不需要申报,比特币交易获得的增值不需要纳税,使得原本投资的资金在房地产、证券、期货市场进入比特币交易平台后,获得的收入可以免交资本利得税。 因此,允许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国家纷纷出台税收监管政策,将比特币纳入监管范围,征收资本利得税。 我国目前虽然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将比特币定位为虚拟金融商品,同时封锁比特币的充值和提现通道,从国家层面切断网络虚拟货币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水平,有利于保护国家金融体系。 安全和经济稳定。 但是,国家对金融创新的治理之道,应该是疏而不是堵。 从刑法角度看,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均以违反税收征管法律为前提。 刑法之法必须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做好前备法衔接,确保刑法发挥应有的保障法功能。

(三)比特币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国家安全

金融创新的初衷是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工具本身无善无恶。 然而,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例如利用创新工具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目前对比特币的批评是,它被不法分子用来为恐怖组织犯罪、涉黑犯罪、犯罪提供更难追踪的工具。 与传统的结算系统不同,比特币旨在通过使用加密技术来确保匿名性。 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转账就像将比特币放入公共储物柜。 公钥对每个存储盒都是唯一的,私钥由交易双方持有。 只要验证公钥和私钥无误,就可以将比特币带走,从而成为贩毒、走私、向海外转移财产,甚至雇佣杀人犯的重要工具。 [7] 以丝绸之路(SilkRoad)网站售卖和军火为例,毒贩线下交易实物,通过Mt.Gox等比特币交易网站获取比特币,快速提现成美元等货币。 该案涉案金额极其巨大,可参照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犯罪、涉黑犯罪的规定予以规范。 比特币作为自由经济思想的产物,具有极大的匿名性优势,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完全在暗中运作。 监管的核心是公开交易背后的真实主体信息,让比特币交易市场不再是不法分子的乐园。 法外天堂。 此外,部分比特币交易网站采用期货交易模式,放大风险头寸,进行类期货交易。 学术界一度担心,由于交易对象与现有期货合约不同,交易平台不是交易所,类似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期货市场等行为不能纳入刑法的范围,造成刑法的漏洞。 [8] 事实上,本文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传统的期货犯罪,而更类似于比特币交易用户自担风险的赌博行为。 因为期货虽然利用杠杆来放大风险,通过承担更高的风险来获得更大的回报,但前提是存在预测期货合约价格走势的可能性,所以它是一种投资。 与冬虫夏草、君子兰、藏獒的炒作不同,比特币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载体。 虽然其价格涨跌无上限,价格走势波动剧烈,但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大量比特币集中在少数玩家手中。 ,因此,价格波动纯粹是基于鼓吹泡沫和人为操纵,可以通过考虑杠杆交易平台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来进行监管。